天津版权登记_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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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作品版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天津云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22 08:36:40

时代在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渐明,这让不少商家为了获得一定的法律保护,纷纷选择了知识产权申请,比如商标注册和天津版权登记等等,对于互联网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那就是计算机软件著作问题了,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计算机软件登记问题!

一、计算机软件登记所需材料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其他著作权人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1、作品登记表(一式两份);2、作品登记申请书;3、版权代理委托书;4、权利保护书;5、作品创作说明书;6、法人作品:(1)营业执照复印件(A4);(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A4);(3)非法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A4);7、登记作品复印件、权利归属证明(或协议书);8、美术作品登记应提交155*115(mm)作品复印件一式二份;9、计算机软件登记材料: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

二、计算机软件登记的作用:

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3、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

4、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着作财产权,而不包括着作人身权,着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通常来说著作权的权利人就是作品的作者,但是也不排除有别的情况,这项权利是需要法律保护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着作财产权,而不包括着作人身权,着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

二、著作权的意义在哪1、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三百多年前源于西方,促进知识的积累与已交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为社会进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2、著作权调整的范围很广,涉及到调整作者、国家、集体之间的利益问题平衡创作者和使用者的关系。

三、著作权的原则有哪些第一,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的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那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合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同样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为什么要为作品登记版权?

很多人都不清楚为什么要为作品登记版权,明明作品自完成之日起就自动获得版权,再进行登记有点得不偿失。就让小编来告诉大家理由。

1、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作者创作作品一方面是自己的兴趣,实现自己的人身价值。另一方面就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作者完成作品创作后是希望作品能产生经济价值,这就涉及到转让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让作品流入产业市场的问题。但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在与作者进行协商时一般都会要求作者证明其所提供的作品是作者创作的作品,该作品的权属归出让人所有。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当然也不希望自己将作品投入产业市场后被他人起诉侵犯著作权。为了交易的顺畅和安全,作者往往不得不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所有人,但事实上有时作者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如果作者的作品进行了天津版权登记,作者的著作权登记证明书就会使被许可人消除顾虑,安心与作者进行交易,这样也促进了作品的使用。作品交易后将版权交易合同进行登记,有助于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对涉外版权贸易合同进行登记更有必要。

2、加强对著作权的行政保护作品版权登记可以有效地维护作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提供的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为权利人在打击侵权盗版时起到证据作用。作者申请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是对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第一步。第二,各地版权局通过公布这些登记的作品,建立登记作品的信息查询系统,使潜在的作品购买者能够查询到这些登记信息。第三,各地版权局对已经登记的作品要利用科技和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保护,特别是这些作品被侵权(如盗版)时能通过强大的行政力量打击盗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数字作品来说,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显得更为必要,因为像数码照片、彩铃彩信、网游动漫、博客文章等之类的数字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复制,从而使得这些作品的盗版更加容易。这些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后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如数字作品著作权登记平台的建设就加强了确认版权权利归属能力,有效地保护数字作品不被非法篡改,有力地打击了网络侵权行为,提高了执法部门对著作权的管理。

3、为司法机关解决著作权争议提供初步证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1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当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时,著作权登记所发给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起到初步证明作用。如前所述,我国著作权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虽然可以提供手稿和有关协议予以证明,但对于有些没有发表的作品要证明自己是原始创作人有很大的难度,提供证据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由各地作品登记机构对作品归属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后进行的作品登记更加客观,更具有证明效力。

2019网络著作权特征一览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喜欢把自己的作品发布到互联网上,网络著作权也因此随着产生。但还有许多人对它并不熟悉,今天小编来讲讲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1、法定性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2、专有性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5]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

3、地域性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4、表现性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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