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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著作权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天津云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26 08:57:20
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程序
一、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的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委托,我局对在本市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包括翻译、复制出版)、计算机软件(含非卖品)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二、凡在本市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均应在出版、复制、销售、使用之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报我局审核登记并通过认证。申请登记人(单位)在送审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电子出版单位除外);
2、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使用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3、申请登记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使用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
4、使用合同涉及的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样品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
6、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认证表一份,表内被授权方的名称、地址同时用中英文填写。
7、加盖申请登记人(单位)法人印章的引进计算机软件的中文说明书一份;
8、销售或使用境外计算机软件的申请登记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承办部门经审核确认材料规范、齐备后,将著作权认证表传给国家版权局认证。
四、我局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登记(交由国家版权局认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同意登记的,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退回申请登记人(单位)并签发登记批复。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经审核登记的境外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出版或复制时,其制品上必须标明合同登记号。申请登记人(单位)应在经审核登记的引进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出版、复制后或销售前,向我局报送样品2件。
六、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单项批准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境外电子出版物,按本程序办理。
怎样才算合理使用著作权
一、怎样才算合理使用著作权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仅限与个人学习研究,而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的引用,有必要明确写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版社以及页码等。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节目录制过程中,主持人身后的油画被录制。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也应该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使用。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里的复制仅限于是为了保存,不能用于营利,但是著作权归该馆的除外。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这里要注意出版发行的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里的出版也应当不以盈利为目的,且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二、侵犯著作权的情况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三、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罚款金额是罚款一百至五千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罚款金额是一万至十万元或者总定价的二至五倍;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罚款金额是一千至五万元。
版权法定许可制度,其实通俗点说就是哪怕别人没有得到许可就有偿使用版权作品的话,是不会受到法律制裁的。但版权法定许可有不同的情况,下面版权代理详细介绍。法律法规对著作权批准作出了一定的限定。事实上,实践活动也有另一项批准,强制批准,与法律规定批准有很多层次的不同。
一、版权法定批准的情况各有什么。
(1)为执行九年制基础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制作出版发行教材,除创作者事先申明不能应用外,可以未经版权人批准,在教材中选择已经发表的版本精彩的片段、短小精锐的文本版本、音乐创作或单张绘画作品、照片照片,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指出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商标权人根据版权法具有的其他支配权
(2)着作在书报刊发表后,除了版权所有者不能切断、摘编外,其他书报刊可以切断或作为摘要、材料发表
(3)录音制作人应用他人已合理合法录像作为录音工艺品的音乐制作录音工艺品,未经版权人批准,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的版权人声明不能应用的不能应用
(4)电台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他人发表的着作(5)广播电台、广播电视节目已经发行的音频工艺品,经版权人批准,应支付报酬。除了被告方面另有约定之外。
二、版权法定认可与强制认可不同。法律法规以特殊方法或一些标准应用受版权法维护的作品,可以不经创作者愿意,但必须向创作者支付报酬的规章制度。与强制认可规章制度的差异取决于法律规定的认可立即由法律法规决定,无需事先申请或通知版权所有者的,强制认可必须事先申请和发表。现阶段全球各国版权法要求的法律规定批准规章制度一般限定音乐创作或歌剧表演的演出及其商业服务游戏设备的反复运用。
因为我国对于版权登记的办理原则是遵循的自愿办理原则,也就是创作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要不要为作品办理版权登记,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哪些情况需要登记版权?
1、作者自己的意愿以及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作者完成作品创作后是希望作品能产生经济价值,可通过转让或许可给他人,让作品流入产业市场的问题。
2、相关法律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3、我国实行著作权“自动生效”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就自动享有著作权。进行天津著作权登记的话,相当于是对外的一种公示作用,可以作为强有力的证明。
4、合法的有利权利证明文件:著作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对自我独创劳动成果的权益保护,预防被他人侵权,发生权利纠纷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权利证明文件。除此,有专业的法律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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