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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美术版权费用是多少?
作者:天津云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9 08:48:30
作品是不是进行了天津版权登记,作者才有版权
根据《著作权法》里的规定,作品在被创作完成的那一刻起,作品的版权天然就属于作者。所以,登记还是不登记,作者都享有作品的版权。
那既然作者天然享有版权,为什么还要弄个“版权登记”出来呢?因为证明版权需要很多证明材料,麻烦,做了版权登记,就得到了官方认可,就可以减少很多麻烦,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虽然天然享有作品的版权,尤其是对于一些好作品,授权的次数多,侵权的次数也多,如果每次都要让作者提供全套的证据,就会给作者带来很大的负担。而版权登记的好处就是,作者只需要向版权局提供一次证据,版权局审核后发给作者一个版权登记证书,这个证书就可以基本替代那些证据,这样对作者来说就简单了很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版权局对证据的审核只是形式审核,并不对证据的真伪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取证、判别,这也给一些假冒登记的人留下了可趁之机。可见,版权登记证书也不是万能的,甚至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会裁定版权登记证书是错误或者无效的。
著作权法是确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权利,规定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版权法的内容有哪些?版权法是是确定作者对其艺术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具有权利,规定因艺术创作、散播和应用作品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者有权操控和处置自身的作品,有权分享因作品被应用而形成的经济利益,是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形成的现代版权概念。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讲讲版权法的内容有哪些?
1、版权的主体,是可享受版权的个人和法人;2、版权的客体,即可给予版权的作品;3、版权的内容,即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4、版权的归属,即该版权是属于哪个法人或个人的;5、版权的保护期限,没有限定一种期限,会随着客体的不同而发生变化;6、版权的继承;7、版权的转让或使用许可;8、版权的限制;9、侵犯版权及其处罚;10、版权管理(或登记)机构。此标志虽已当作注册商标,但只有在所注册的产品或服务范围内开展应用,没有注册的产品或服务类不可以应用,而版权不但能够在早已注册产品或服务范围内应用,对于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和服务起到补充保护的目的,换句话说在一切产品中他人如果应用和贵司一样的标志,一样能够以版权来保护版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版权法在各国因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观念不一样,版权立法的原则和对作者保护水平亦不一样,但版权法包含的内容大致类似。版权法包含版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归属、保护期限等内容。版权法为保护版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由于问题产生的版权纠纷,并且为处理版权纠纷提供了根据。
软件著作权与专利有什么区别?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1、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依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软件的专利保护依据《专利法》,具体审查标准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若干问题”。
二、保护原则不同:
1、软件著作权是在软件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的,也是自愿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的目的是体现公证的效力,主要用于声明著作权权属,同时使后续维权时的证据力度更大。
2、软件专利则必须向专利局提出申请才能获得保护,因此必须要积极申请,且专利制度也是以“用公开换保护”为原则。
三、申请通过率不同:
1、软件著作权实行的是登记制,一般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只要形式审查时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并且不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即可获权,登记通过率极高。
2、软件专利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和实际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核专利材料是否符合申请要求,形式审查通过后就会公开,再进入实质审查,审核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并且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诸多要求。一般纯软件型的专利不易获权,通过软硬件结合的方式会提高其授权率。
四、保护期限和维护费用不同:
1、公民的作品,其法律规定的相关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法人及其它组织的作品,其法律规定的相关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费用方面只会缴纳前期的申请费,后续不会有维护的费用。
2、一般来说软件专利只能申请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起算20年。而发明专利每年都需要缴纳年费,过期不缴纳即视为放弃专利权。
五、优缺点不同:
1、软件著作权可以不用公开就受到保护,并且能够让创作者快速地获得著作权保护,普通登记一般4个月左右授权,采用加急申请软件著作权最快能一个工作日授权。能够让著作权人快速抢占市场,拿到政府相应的资助。
2、软件专利必须以公开换保护,发明专利申请时间是1~2年,一般不能采取加急形式。而软件的进步相应来说是较快的,所以在申请的过程中的有可能就错过了软件市场。但是专利保护的是设计构思和方案,所以保护的力度更强,并且专利还可以提出一些现在不能实现的专利,等到技术发展了能够实现该专利了,再以许可的方式去获得收益,很多大公司的专利储备就是按照这种方式来的。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二,使用行为违法。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使他人直接侵权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扩大的间接侵权行为。
根据传统版权侵权的概念再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不妨对网络上版权侵权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即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任何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若是经过版权人许可或者他的行使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则不属于版权侵权。
结合以上概念则网络著作权侵权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案就是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在未经原告陈卫华的同意将陈卫华于1998年5月10日以无方为笔名在其个人网页《3D芝麻街》上发表的《戏说MAYA》一文下载,并登载于自己的报刊上,最终被法院判决为侵犯原告网络作品版权的行为。
2、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即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网络上向一切网络用户公开的行为。将该种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是因为将原来非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数字化,无论其采用何种手段数字化都不是创作,不具有独创性,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原作的版权人对该作品享有的权利。王蒙、张洁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权案就属于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版权的行为。在该案中,北京某通讯技术公司主办的北京在线未经王蒙等六作家的同意将六作家享有版权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等作品登载在其网站的主页上,从而被法院判决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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