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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天津云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1 08:22:09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对于个人来说变得是越来越重要的,其中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与版权三方面,而文字作品属于天津版权登记的一种,同样会存在侵权的行为,那么文字作品而言,冒名侵权包含哪些特征呢?下面,跟随一起来看看吧。

文字作品被冒名侵权,又称署名的冒用,即侵权人滥用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通过变更姓名等方式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作品--往往是伪劣作品,冒用知名作家或畅销书作者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以获得名誉、牟取不合法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冒名侵权是近年来著作权领域中的一种新的侵权形态,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冒名侵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形式上的合法性。冒名从署名的形式特征上看,似乎没有侵犯其他作者的权利,因为在冒名侵权中,冒名侵权人在特定作品上所署之名为该作者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单从姓名权的角度来分析,行为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或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行为是合法的。如从署名权的形式来看,行为人(作者或著作权人)使用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发表作品,也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它与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复制、销售作品的署名盗用行为有根本的不同。

2、主观上的故意性。冒名侵权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自己的姓名、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正当地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而往往是为利用名人效应,套用知名作家的署名这一搭便车行为以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和特定社会地位,达到挤占作品市场的非法目的。

3、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知名作家或者畅销书作家(以下简称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因为知名作家的署名具有一般作者的署名所不具有的社会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只有采取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发表、复制、销售作品,才能给侵权人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谋取自己不能用正常手段和程序获得的非法利益与社会地位。

4、行为上的隐蔽性。与盗用他人署名、姓名混同、挂名、将合作作品作为单独作品署名等侵权行为相比较,冒名侵权人采取的侵权手段一般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现在办理著作权,很多公司都会直接委托给专业的代办公司去办理这方面的事情,因为代办公司对此方面的流程以及需要的资料掌握的都非常清楚,办理的过程中也更加的简单方便。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

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此文章就是小编和大家分享关的关于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由约定归属的,仅限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多久?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50年。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多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一、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是什么软件著作权本身就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而要是细分的话,那么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就应该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是多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除开发者的身份权外,人的其余各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活动、使用许可活动和转让活动的发生,均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软件期满后,除开发者的身份权外,该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即行终止。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之前进入公有领域: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而无合法继承者;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

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登记

1。作品登记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2。作品登记范围(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3。作品登记的必要性著作权登记工作是为贯彻著作权法的实施,适应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这些工作在明确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权利人可将已登记的事项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在人民法院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登记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

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不大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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