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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文字作品著作权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天津云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4 08:32:35

打破网络版权保护壁垒亟须法律层面保驾护航

日前,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正式开展了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2014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部分未经授权却大量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网站,以及严重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这也标志着我国网络版权的保护和完善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中。

从我国互联网发展的速度来看,虽然互联网技术正以飞快的速度发展,但是网络版权保护却成为了我国始终难以攻陷的一道壁垒,由于移动互联网和互联网电视的蓬勃发展,新技术、新产品出现使盗版更加猖獗,诸多纷争也因此而生。业内人士表示,网络版权的保护亟须法律层面的帮助,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将为网络版权保护工作保驾护航。

目前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网络版权盗版非常猖獗,这对网络作家利益带来了严重冲击。中投顾问文化行业某研究员在媒体采访时表示,而忽视网络版权带来的经济损失也十分巨大,网络版权包括文字、音乐、游戏、视频等,其中网络小说的正常收益每部大概500元,而遭到盗版的小说数量众多,以10000部计算,损失就已高达500万元。再加上音乐、游戏、视频等盗版损失将在十亿元的级别。因此,法律层面的完善和改进将在日后对网络版权保护工作保驾护航。

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难点,首先在于维权过程中证据的收集相对困难,因为网络上的证据都是电子形式,很容易被删除和灭失,这种情况就造成了网络版权维权的困难。其次是维权的成本相对较高,索赔的数额相对较低。某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现有的著作权框架内,国家规定了三种著作权索赔方式,第一种是根据权益人的损失、第二种是根据侵权人的获益、第三种是在上述两种方式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法官在50万元以下给予一定的酌定,而由于证据收集相对困难经常造成权益人赢了官司赔了钱。

网络版权属于文化产业中的新兴产物,虽然国际条约和我国立法均已有了相关规定,但可执行性不强,难以对网络版权盗版现象产生较强约束力。当前法律对网络版权盗版行为定义不清晰,并且违规成本较低,相关法律可以在这些方面进一步完善。

对于网络版权的保护,今后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针对网络版权的维权行为、侵权行为以及免责要件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就是要增加著作权的赔偿额度,进而减少权益人的维权成本。某律师强调。欲加强网络版权的保护,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网络版权保护法,使市场能够有法可依,稳定行业秩序;另一方面,提高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对盗版行为的打击。近期,多部委联合发起的的剑网2014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值得鼓励,这表明了政府整治网络盗版的决心,同时给盗版方来了一个下马威。

侵犯他人著作权该如何处罚?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根据《著作权行政行罚实施办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著作权侵权处罚

(1)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先诫和谴责,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这种处罚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权人不能继续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营利,但没有触及侵权人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获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权人已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单独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适的。

(3)没收非法所得。是指将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的缴国库。这种处罚形式是前一种处罚形式的补充,二者结合起来可使侵权人一无所有。

(4)没收侵权复制品。为防止侵权人将是否制作出来的侵权复制品发行,继续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有必要没收侵权复制品。

(5)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对那些本可能继续侵权的侵权人,为从根本上消除其继续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没收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设备。

(6)罚款。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罚款1000元至5万元。对其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罚款一万至10万元或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对于很多作者来说,著作权是很重要的,这是多少个日夜才做出来的作品,未经本人同意随意复制其作品是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那么,侵犯著作权罪定案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由天津著作权登记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定案标准是什么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侵犯著作权罪定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6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用度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二、罪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所谓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公民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取报酬权及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所谓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是指传播作品的人对他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也称著作邻接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了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的作品。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法规,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实施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等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说,首先,必须实施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之一: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关于复制发行的含义,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图书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以图书形式出版的独占权利。其依据是著作权人和出版者之间订立的图书出版专有合同。专有出版权有一定的期限,我国规定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如果在专有出版权的期限内,行为人未经许可而擅自出版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则侵犯了专有出版权享有者的权利。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是50年,专有人在法定保护期内,享有该录音录像作品的专有出版权。行为人如果在法定保护期内未经专有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是侵害专有权人专有出版权的行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临摹他人的美术作品并署他人名;二是将自己创作的美术作品署名他人制作而出售;三是将他人制作的美术作品改署第三者的名字出售。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除了客观上具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外,还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定案标准是什么的相关解答,综上所述,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申请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合同登记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原登记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1、合同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提交在线填写并打印的申请表,申请表中的事项应当按要求填写完整;申请人签章应当是原件,并且应当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2、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

转让合同中应当明确转让的软件名称及版本号、转让权利种类、地域范围等内容,合同应当符合著作权法及合同法的基本要求。

专有许可合同中应当明确许可的软件名称及版本号、许可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专有许可权利的期限等内容,合同应当符合著作权法及合同法的基本要求。

3、身份证明文件

①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登记申请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单位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事业法人单位申请的,提交事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社团法人单位申请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社团法人证书的复印件;法人证明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交工商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明。

4、原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原软件已经办理过著作权登记或其它登记的,提交原登记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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