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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作者:天津云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2 08:55:50
名字本身是不能够注册著作权,并且著作权也不需要注册,只要一经发表,那么作者就自动享有著作权。因此接下来将由天津版权登记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怎样把名字注册版权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怎样把名字注册版权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名字不具有上述属性,不能登记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受保护对象(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不受保护对象1、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三、著作权的特点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2、不可剥夺性;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名字不具有上述属性,不能登记著作权。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怎样把名字注册版权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
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是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有很多,比较常见的是著作权、专利等,而计算机软件是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也受法律保护的,那么软件受保护的范围有哪些?
一、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范围有什么
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文档: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定、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
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通常予以一定限制,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
1、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2、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3、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4、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著作权善意侵权人需要停止侵权吗知识产权法中的商誉侵权是指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或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但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有人将其概括为商誉侵犯知识产权。善意侵权人的利益不属于不当得利,不需要返还。但是,如果卖方在被专利权人通知后仍在其库存中销售侵权产品,则不能认为其不知道。中国专利法将这种情况规定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制造、销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直接按照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行为。”在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
对于制造或者进口,行为人应当或者应当有义务知道其制造或者进口的产品是否为现行法律规定的专利产品。从法律上讲,专利公告的相关程序提供了一种了解专利状况的方式。在制造或进口产品时,有关制造商应该知道该产品在专利法中的地位。虽然《专利法》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或销售侵权产品有特别规定,但并不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也不承担不知情期间的侵权赔偿责任。剽窃后的法律解决方案?知识产权法中的商誉侵权是指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或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但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有人将其概括为商誉侵犯知识产权。善意侵权人的利益不属于不当得利,不需要返还。但是,如果卖方在被专利权人通知后仍在其库存中销售侵权产品,则不能认为其不知道。中国专利法将这种情况规定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制造、销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直接按照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行为。”在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行为人应当或者应当有义务知道其制造或者进口的产品是否为现行法律规定的专利产品。
从法律上讲,专利公告的相关程序提供了一种了解专利状况的方式。在制造或进口产品时,有关制造商应该知道该产品在专利法中的地位。虽然《专利法》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或销售侵权产品有特别规定,但并不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也不承担不知情期间的侵权赔偿责任。什么是商标商誉侵权?善意取得也称为即时取得。未经授权的处置人将他人委托给他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非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善意取得该动产的,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事后失去法律依据,并被确认为通过给他人造成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善意取得和不当得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民法理论中,善意取得和不当得利是侵权行为的排除,即善意取得和不当得利都不是侵权行为。
哪些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详情请看下文。
(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9、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著作权被侵犯怎么处理?
1、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3、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6、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7、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8、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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