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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影视作品版权登记办理过程

作者:天津云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6 08:48:37

早在公元11世纪的宋代,我国就已有官府具状、禁止翻刻的记载,亦有出版商寻求官方给予特权保护的具体事例,这与欧洲封建统治者赋予出版商的断特权十分相似,可以看作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雏形。清末著作权制度的移植我国第一部具有现代著作权法特征的法律是清末时期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大清著作权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最终颁布的。这部法律在我国第一次肯定了作者在著作权法上的法律地位,其涵盖著作权的概念、客体、权利、保护期限、取得手续、权利限制、侵权救济等诸多内容,全面细致。不过,由于在颁布的第二年,清政府即覆灭,这部法律并未付诸实施。民国时期著作权立法《大清著作权律》对民国时期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该法包括总纲、著作权人之权利、著作权之侵害、罚则、附则共五章,内容基本沿袭了《大清著作权律》。北洋政府垮台后,国民政府于1928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该法内容与前两部法律大同小异。经过后来的数次修订后,这部《著作权法》才渐渐摆脱《大清著作权律》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著作权立法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并没有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散落在中央政府机关颁布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

1950年,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强调对作者财产和人身权益的保护,规定“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在版权页上对于出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书名称等应作真实的记载……在再版时,应尽可能与作者联系进行必要的修订”“稿酬办法应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方面的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且“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确定作者的稿酬。

1953年,针对一些地区出现的侵害著作权的现象,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强调“一切机关团体不得擅自自印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图片,以重版权,而免浪费,并便利出版发行的有计划的管理与改进”。

1957一1958年,当时主管著作权工作的文化部相继起草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这些都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关于著作权制度的探索。改革开放以来的著作权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护著作权的制度逐步健全起来。这一阶段具有代表性的规定包括广播电视部1982年发布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出版局1984年发布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等。

1985年,国家版权局成立,承担指导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的任务,并负责草拟著作权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正式颁布,并于次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许可使用合同、权利限制、邻接权、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内容和框架方面都体现出对《伯尔尼公约》的借鉴。著作权立法修订随后,我国《著作权法》经历了2001年、2010年两次修正。这两次修正的源起均为外部力量,或者源于加人国际公约的需要,或者源于国际社会的诉求。

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正,主要是为了解决《著作权法》与《TRIPs协定》冲突的问题,同时,针对著作权人维权困难的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调整。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则与中美贸易争端直接相关。修正前的《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因认为该条与《TRIPs协定》所要求的自动保护原则相冲突,且有损美国影视等版权产业在华获取利润,美国遂将中国诉至WTO,并获得胜诉。为履行WTO专家组的裁决,我国启动了修法程序,将该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此外,本次修正还新增了与著作权质权相关的内容。

如果申请人企业或单位时,应按照条件填写好单位或企业名称,邮编,法定代表人,企业所属园区,以及联系人姓名,手机号,邮箱,传真等信息,如果申请人为个人时,应对应填写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住址,邮箱、身份证号码、邮编,联系人姓名,手机号,邮件,传真。

一、软件著作就是软著,申请软件著作权需要以下条件:1.软件著作权申请书;如果申请人企业或单位时,应按照条件填写好单位或企业名称,邮编,法定代表人,企业所属园区,以及联系人姓名,手机号,邮箱,传真等信息,如果申请人为个人时,应对应填写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住址,邮箱、身份证号码、邮编,联系人姓名,手机号,邮件,传真。2.软件源代码程序文件;3.软件说明书;4.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是企业的话,需提供提供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并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打印在同一张纸上,以及本人亲笔签名。5.其他申请必要的材料,如若是个人软件著作申请需要提交申请表,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说明书以及源代码,一般来说31个工作日出软件著作权证书,急需要证书是可以办理加急的.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1、准备资料;2、提交申请下设文件;3、审查;4、公告;5、签发著作权证是知识产权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不需要单独确认,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一经登记,发表、使用、使用技术许可、获得经济报酬许可权等权力归软件著作权人享有。

三、软件著作权查询流程:1、使用账号密码登录中国版权官方网站;2、选择我要查询;3、填写在线查询信息;4、信息申请表打印并盖章签字;5、向中国版权保护机构提交打印、盖章、签字的查询申请表,并按中国版权保护机构的要求缴纳查询费,完成查询提交;6、领取信息查询分析结果.查询数据结果需在提交后10个工作日前往领取。

四、软件著作权登记所需资料1、软件的源程序及文档;2、软件名称、版本号、开发完成时间、软件发布时间;3、软件系统运行工作环境(指软件运行的硬件和软件开发环境);4、软件开发企业使用的编程设计语言的名称及版本号、源程序总行数;5、对于软件的功能,核心技术,用途做简要说明。

五、软件著作权登记应缴纳的费用申请软件著作权,应当缴纳下列费用:1.软件著作权登记费;2.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3.变更或补充登记费;4.登记证书费;5.封存保管费;6.例外交存费;7.查询费;8.撤销登记申请费;9.其他需交纳的费用;具体的收费标准可以在相关部门查询,国家版权局以及国务院会公布,有一点需要注意,缴纳费用不给予退还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的,另外一种就是登记机关拒绝登记的。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时需要缴纳的各种费用都可以同时用银行或者邮局支付,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研究机构交纳。

软件著作权登记后的维护手段

软件著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软件著作权企业登记,是指具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或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维护手段

1、所有需要盖章的文件必须加盖公章,个人申请可签字,公章要鲜章不得为打印件。

2、申请表中关于软件的功能描述与技术特点应描述的尽可能详细,不少于两句话。

3、代码超过60页的,提交连续的前30页与连续的后30页文档,每页不少于50行,源代码总量不少于450行。

4、说明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的例外,文档总量不少于10页。

5、源代码与说明文档都应标记页码。

6、著作权人是多人的,在申请表中应同时盖章,并且提交多方签订的合同并且合同需要盖章。

7、说明文档里如果涉及网址、人名等信息,这些信息一定要删除,因为审查的时候审查员可能会让你提供各种证明,极其麻烦。

8、源代码一定要确定好,程序的源代码一定要是开头和结尾,不可以在程序的中间截取。

9、其他的问题如申请表的填写,只要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要填错信息就成。

软著类的有效期多久?跟随天津版权登记来了解详情:

一、软著类的有效期多久

公司软件著作权的有效期是50年。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二、什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通常语境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又被简称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著或者软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一般作品著作权有许多不同,如一般作品著作权人被称为作者,一般是自然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被称为开发者,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著作权的归属、转让等有不同于普通作品的特殊规定。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容:第三条,规定了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的客体之一,即计算机软件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第五十条,规定了进行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可以避开技术措施。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内容: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内容: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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