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版权登记_著作权登记

联系我们

天津云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天津摄影作品著作权申办费用

天津摄影作品著作权申办费用

作者:天津云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7 08:50:00

通常情况下,著作权一般都归原创作者。我国同时又实行著作权登记制度,谁登记谁就拥有对作品的使用权。那么若是作者许可他人天津版权登记,作品著作权应归谁所有呢?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首先,作者许可他人版权登记在登记过程中,需被委托人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以证明自己可登记版权的权利。版权登记授权委托书一般内容如下:

著作权登记授权委托书本人同意委托xxxx代为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委托权限:代为办理该作品著作权登记的相关事宜,包括登记材料的提交、补正、签章,登记费用的缴纳,作品登记证书的领取以及其他与作品著作权登记有关的事项。

委托期限:自签订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完成作品登记之日止。委托人(盖章或签字):日期:如果是以上授权委托书,那么最终作品完成版权登记后,著作权仍归原创作者。因为该委托书中只授予了被委托人进行版权登记的权利,且期限为版权登记完成之日止。若作者许可他人版权登记,最终著作权归登记者所有,通常是因为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

该委托代理协议中,不仅授予代理人版权登记的权利和其它一系列权利外,还会在协议中写明约定的最终作品著作权归属为谁,并由双方签字确定。那么这时,作品著作权归属可能是原创作者、可能是代理人,也可能是其他组织。主要看授权委托书中的授予权利有哪些,如何约定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谁。若未做明确约定,则默认作品著作权仍归原创作者所有。

随着我国人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的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创作者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比如一些舞蹈作品申请天津版权登记。然后起诉其它人活着团体侵权,以获得对应的赔偿。这不仅保护了自己的权益,也让我们国内渐渐的认识到,舞蹈作品不是随便就拿来抄袭的,必须认识到创作人的辛苦,不然谁都去抄袭,谁还愿意去创造呢。

舞蹈作品维权事件比较出名的有:《俏夕阳》最初的编曲、唐山音乐家刘振逵表示,春晚剧组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残疾人艺术团起诉河北燕赵残疾人艺术团打着春晚《千手观音》的牌子在江西等地演出;王淑兰起诉北京东方龙人文化发展中心制作、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私自将她的《戏竹》改为《细竹》并在《北京幼儿优秀民族舞》VCD专集出版。

那么舞蹈作品如何申请版权呢?您或者您的代理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后,经登记机构受理、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申请材料齐备的发放著作权登记证书。这个过程大概需要30个工作日。如果您的材料著作权登记部认为材料不齐全,则需要补正材料,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著作权登记所需要的材料有:

1.作者和著作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作品登记表;3.清晰的作品2份(复印件1份、彩色稿1份),作者签字;4.作品登记申请书;5.权利保证书;6.作品创作说明书;7.委托书;8.著作权归属证明(委托创作作品需要提供委托创作协议,职务创作作品需要提供著作权归属协议)。

侵权归责原则,一直就颇有争议,具体到著作权领域,更由于著作权兼具财产性、人身性双重属性使得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众说纷纭。今天,小编就简单归纳常见的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供大家参考。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将其规定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其核心在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

2、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包含一般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1)一般过错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仍以侵害人存在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若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上一篇:河北区影视著作权价格是否合理?

下一篇:和平区音乐版权登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