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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作品版权登记办理过程
作者:天津云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9 08:07:28
申请商标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如商标权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有限,商标注册流程繁琐、周期长等。有可能商标还没注下来,市面上的假货就已泛滥。于此,很多企业把具有一定创意和美感的商标标识主张版权保护。
1.商标标识需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商标是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一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包括图形、汉字、字母、颜色、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标识可以不具有创意和美感,但只要它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就有可能成为商标。而版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作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商标标识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需符合该两项构成要件。
2.对于取得的著作权权属需及时通过证据固定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无需履行登记等相关手续。创作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版权转让合同等均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初步证据。但因为我国天津版权登记手续比较便捷,自证创作完成却较为困难,即使采取的是自愿登记制度,司法实践中,基于举证成本低、证明效力高等原因,很多权利人更倾向于以作品登记证书的形式固定自身著作权的权属。
3.应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进行积极举证在权利人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对方违法所得的前提下,需要法院依照法定赔偿对经济损失的数额进行酌定。但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发生可计算的有形损耗,故法院在判定经济损失数额时只能参考知识产权的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酌定。而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价值各有不同。商标的价值主要由其中蕴含的商誉来决定,与商标标识本身的独创性无关,但决定作品价值的关键却是其独创性程度。
网络媒体兴起之初,就有一大批人将别人的报道、评论、文学作品等直接照搬过来挪作。如今,互联网平台版权保护措施初见成效,这种低级的全面抄袭已经难以过关。关于洗稿,大概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同义词替代,即用近义词、否定+反义词替换。无论用同义词替换的方式来改写一部小说还是一篇文章,用的是他人作品的表达,而不是思想。
二、调整句子,即变换词语顺序,变化句式,颠倒句子。对一些句子前后顺序调整、颠倒,不影响文章的表达内容,依然用的是他人的表达。
三、引用相同的材料。对材料的引用体现了作者的选择与安排,是作品独创性表达的一部分。如果一篇文章为了说明一个观点引用了A、B、C、D四个资料,另一篇文章为了说明同样或近似的观点,也引用了这四个资料,或许还是相同的顺序、逻辑结构,那么可能侵犯了他人作品的著作权。当然,随意的一两个引用资料发生重合不会被认为构成侵权。
四、用自己的话说他人作品的观点。判断用的是他人作品的思想还是表达,关键在于:这个观点指的是什么观点。如果是一篇文章的中心观点,那么用了不会构成侵权,因为这个中心观点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应该被垄断。但是,如果这个观点是每个自然段的观点,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逻辑顺序,最后证明中心观点,用了则可能构成侵权,因为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已经进入他人作品表达的范畴了。
五、用自己的语言谈他人作品观点并加入自己的观点。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侵权,仍然要看这个观点是什么观点。每个人的语言风格不一样,同样的概念每个人的理解不同。如果是作品的中心观点,当然不构成侵权。如果用每个自然段的观点,再加入自己的一些看法,那么非常可能构成侵权。
一些网络平台对完全相同的两个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可以作出判断,面对某些“高级”的抄袭行为或者洗稿行为却不能作出判断,甚至拒绝认定侵权。但网络平台不认定侵权,不代表不侵权,侵权与否由法院判断。
其实,网络平台这种简单的判断方式是有风险的,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一般为“通知+删除”原则,如果通知了不删除,作品被法院认定实际上构成侵权的话,网络服务提供者会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所有权问题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所有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那么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应该给谁呢?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定义和属性是什么?
1.在委托作品的认定实践中,有必要关注委托作品的认定。如果受托人接受委托,但不进行创作活动,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画油画作装饰,乙公司将油画交给丙员工作为工作任务,则本案所产生的作品不应视为委托作品,而应视为工作作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受托人在委托作品中从事创作,即履行与委托人达成的民事合同,通常是委托合同或合同的约定;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赋予的任务,即履行作者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委托作品著作权所有权法》规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约定著作权的所有权;除非另有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虽然受托人享有著作权,但也有一些限制。边肖在本文中详细介绍了以下内容。在我国的著作权保护中,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中著作权的所有权进行了规范。《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著作权的所有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所有权。一方面,它尊重作者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它又便于委托人有效地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可以自由同意,只有他们所属的仅限于作品的财产权,而不是作品的人身权。作品的个人权利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双方没有特别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和完成作品,并且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出于保护作者和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未经同意,著作权应给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享有著作权的同时,还受到以下限制:
(1)受托人应按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客户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具体范围内免费使用。事实上,一些艺术摄影企业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并以客户的艺术照片有著作权为借口扣留照片底片,以垄断其未来的印刷业务。对于这种行为,客户可以被追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例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无论委托人是否注册商标,都不得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和服务中使用该标识,也不得允许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文学作品版权一定要登记吗?天津版权登记有何作用?
是否登记版权要看版权人的意愿。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版权登记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版权登记作用
一、保护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作品。版权登记公信力强,可以确定作品的版权归属,化解潜在纠纷,是解决版权纠纷和侵权的重要凭证,可以凭借登记证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二、宣传版权登记成功,是一项官方认证凭证,是一种荣誉,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三、增值版权登记证明还可以作为许可使用和转让版权的法律凭证。在进行版权贸易时,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作品价值倍增。
四、求职职称晋升版权登记证书是您水平的客观反映,国家权威部门对您能力的认可将使您在求职应聘时更加自信。在职称晋升时,版权登记证明可以作为一个加分项申报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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